筆譯服務規范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 19363.1-2003 翻譯服務規范 筆譯 4.4.4 編輯:翻譯編輯的工作主要是根據原文的格式進行再加工的過程,使譯件的幅面,版面,格式,字體,拼音符合 GB/T 788-1999 的要求;譯件版面美觀,大方,緊湊,圖表排列有序,與原文相對應,章節完整。編輯時,應使用與翻譯,審核有別的色筆,以示區別。 4.4.5 校對:文稿校對應對審核后的譯文,按打字稿逐字校對,不得有缺,漏,錯。發現有錯時,應認真填 寫勘誤表,交相關人員更正,并驗核。 4.4.6 檢驗:應根據原文,譯件進行最終檢驗。按照客戶要求,逐一進行檢查。 4.4.7 印刷品及復印件:印刷品及復印件應符合客戶的要求。 4.5 質量保證 4.5.1 譯件的質量保證期為交譯件后的 6 個月以內。質量保證期內,翻譯服務方對合格的譯件存在的少量的錯,漏可采取:a)打字件(電子版)負責更正;b)印刷件負責出勘誤表。注:由于客戶原因出現的修改除外。 4.5.2 翻譯服務方所提供的譯件出現嚴重質量問題按合同約定處理,見 4.2.3.2 。 4.6 資料存檔及其他 4.6.1 翻譯方所承接的資料翻譯工作完成后,其相應的原件復印件,翻譯稿,審核稿,打字稿,勘誤表,樣本等相關資料的最短保存期為12個月。存檔的資料應標識準確,資料完整,便于查閱;如存儲在計算機里 ,則應備份。 原件應完整的交還給客戶,并作相關記錄。 4.6.2 在特殊情況下,應客戶要求,可在翻譯工作完成后即將原件,譯件以及相關的全部紙質或非紙質文稿交還給客戶。 注:在此情況下,翻譯服務方不承擔本部分 4.5 的責任。 4.7 客戶反饋和質量跟蹤:翻譯服務方應當指定專人對客戶反饋意見進行登記,整理,并針對反饋意見采取糾正或糾正措施進行整改。對客戶反饋的意見均應給予答復。對批量業務的客戶,翻譯服務方還應當進行前期,中期和后期的質量跟蹤和走訪,對客戶反映的問題應及時整改。 4.8 保密:翻譯服務方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客戶保守商業和技術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戶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4.9 一致性聲明:每個翻譯服務方都可以自愿履行本標準的各項條款并負責任地聲明是根據本標準提供翻譯服務的(一致性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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